令人唏嘘,为了争取从轻判罚,祸港乱中骨干分子黄之锋在庭上认罪的同时,还极力把黎智英拉出来作比较,声称自己的罪责和黎智英相比并没有那么严重。
(信源:2026年9月2日·央视新闻)
9月2日上午,香港高等法院审理黄之锋被控“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案,29岁的黄之锋在庭上承认控罪,原本安排当天处理答辩和判刑,但法官在听取控辩双方陈词后决定押后判刑,具体日期将另行通知。
这次控罪的时间范围非常明确,从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控方指黄之锋与罗冠聪以及其他身份不详人士串谋,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这也是本案接下来量刑时最核心的事实基础。
黄之锋并不是从外面被带进法院的,他本来就在赤柱监狱服刑,2025年6月6日,香港警方国安处在赤柱将他拘捕并落案起诉,而他正在服的那一宗刑罚来自2024年11月的“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当时香港高等法院判他监禁56个月,也就是4年8个月。
按照庭上披露的情况,如果只计算此前案件的刑期,黄之锋预计在2027年1月7日服刑完毕,可如今新的案件已经认罪,最终什么时候能够离开监狱,就不能简单拿原来的日期往下算了,还要看本案到底判多久,以及法庭最终如何安排刑期执行。
很多人看到“认罪”两个字,容易以为事情已经结束了,其实法律程序并不是这么简单,认罪解决的是是否承认控罪的问题,刑期却仍然要由法官结合犯罪情节、行为持续时间、被告角色、认罪因素以及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综合判断,所以真正有分量的下一步,恰恰是还没有公布的判刑结果。
香港国安法第29条把有关法律后果写得很清楚,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般情形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认定属于罪行重大,则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意味着法官先判断案件落在哪个量刑层级,本身就会直接决定最终刑期的大框架。
这也是为什么9月2日庭审中,辩方把大量精力放在了案件严重程度上,辩方拿黎智英案作比较,认为黄之锋这宗案件情节明显较轻,希望法庭不要把案件列入“罪行重大”的量刑范围,同时考虑认罪以及刑期安排等因素,最终建议判刑大约4年半。
我认为,这里最值得注意的并不是辩方喊出了4年半这个数字,而是这只是求情方案,并不是法院已经接受的答案,法官谭耀豪明确表示需要时间研究后再作判刑,所以网上现在不管有人说一定判几年,还是直接推算哪一年能够出狱,其实都走在法院前面了。
还有一个细节很容易被忽略,控方在案情中提到黄之锋与罗冠聪早在2016年便开始通过所谓“国际游说”推动相关政治目标,但本案正式控罪所覆盖的时期是2020年7月1日以后,控方指其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仍通过外国媒体和社交平台继续支持相关行动,这个时间界线非常关键。
在我看来,这宗案件真正值得普通人看懂的地方,是“表达观点”和“请求外国制裁”在法律上并不是一回事,香港国安法第29条直接把请求外国或者境外力量对中国或者香港实施制裁、封锁以及其他敌对行动列入规定范围,所以判断案件不能只看当事人用了什么口号,更得看实际行为落到了哪里。
围绕香港国安案件,境外一直存在不同评价,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法院处理刑事案件最终看的仍然是控罪、证据、法律条文和量刑原则,而不是谁在网络上声音更大,我觉得这才是理解这次庭审最基本的尺度,把一个复杂刑事案件简单变成情绪站队,反而很容易把真正关键的信息漏掉。
黄之锋这些年已经涉及多宗案件,单从他的经历其实就能看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政治主张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免责牌,年轻、知名度高、境外关注多,同样不会自动改变法律责任,该认定什么行为、适用什么法律、承担什么后果,最终仍然需要回到具体案件本身。
所以9月2日这场庭审并不是故事的结尾,真正决定黄之锋还要服刑多久的,是接下来的正式判刑,我认为与其围着各种预测数字争论,不如等法院把量刑理由完整摆出来,因为一个法治社会最重要的从来不是谁名气大谁就能得到特殊解释,而是同一件事摆到法律面前,都得按照证据和规则来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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