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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老人被索赔 彭宇案确实和彭宇案有点像,大家觉得不可思议是因为对事实认定不一致。

扶老人被索赔 彭宇案确实和彭宇案有点像,大家觉得不可思议是因为对事实认定不一致。

第一,法院当时判决彭宇赔偿是因为有证据证明彭宇确实撞人了,但因为判决书有段不撞人不会扶的描述让很多人愤愤不平。

本事件,扶老人到室外是为了救人还是单纯怕死在店里,也决定了该不该拿钱。

第二,若店主是出于善意救助。即老人进店后突显身体异样,如站立不稳、面色苍白、言语含糊,店主见状下意识上前搀扶、试图让其坐下或平躺,并主动拨打急救电话。那么这一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84条“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免责条款。

第三,若店主并非出于救助,而是出于经营焦虑。即店主观察到老人已有明显不适(如剧烈喘息、冷汗淋漓、神志模糊),但第一反应并非问询施救,而是担忧老人“万一死在店里”,后续店面将面临停业整顿、赔偿纠纷、客流锐减等商业风险,于是急切将老人架起、拖至店门外,试图与己方经营场所切割关系。

此时,“扶”的动作虽在物理上同样表现为肢体接触,但其法律定性已发生根本性转变——它不再是“救助”,而是“避险处置”。

原因在于,当店主意识到老人处于高危状态时,其基于先行行为(将老人移动)产生了“避免损害扩大”的附随义务。若该拖拽行为加重老人心脑血管负担诱发严重后果,那么店主的行为便与损害结果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即便店主辩称“我是扶他出去透气”,但监控若显示其动作急促、未做支撑保护、拒绝旁人协助,那么法院可能认定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从而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酌情判决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所以,不要急着下结论。先明确基本事实,区分情形。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