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一女子被两名男子性侵后选择了报警。期间,闺蜜劝说女子多要点赔偿后就撤诉。女子更改口供后,闺蜜帮其谈下 60 万元赔偿。
女子拿到 40 万元后,为感谢闺蜜,给了她 12 万元的辛苦费。但案件最终并未被撤销,警方还识破了闺蜜的计谋。最终不仅两名施暴男子受到重判,女子和闺蜜也双双获刑。
王女士王某儒第一次去派出所申请撤案的时候,民警没有当场答应。这事搁很多人心里都纳闷,钱都给了,受害人也愿意谅解,怎么案子说撤就撤不掉。
其实强奸案在我国属于公诉案件,从立案那一刻起,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再由被害人个人决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主导案件走向,王某忠、林某杰花钱想私了撤案,从一开始就走错了法律方向。
王某儒被带到王某忠家中的当晚,牟某、张某在现场,王某忠指使二人实施性侵,王某儒激烈反抗,林某杰在一旁旁观未劝阻。
事后王某忠恐吓受害人不准报警,王某儒回家后内心煎熬,联系闺蜜吴某燕求助,吴某燕最初劝她报案,这一步并无过错,但后续操作彻底触碰法律红线。
王某忠、林某杰案发后潜逃外省,通过中间人郭某躲藏,二人藏稳后第一时间联系王某儒协商撤案,对接沟通全程由吴某燕经手。
吴某燕先收取加害方 10 万元前期好处费,随后居中谈判,将总赔偿谈至 60 万元,却只告知王某儒协商金额为 40 万元,私自截留 20 万元差价;
王某儒拿到 40 万赔偿后,主动转账 12 万元作为感谢费交给吴某燕,吴某燕累计非法获利 32 万元。
法律层面,贿买、教唆他人更改口供干扰诉讼的行为,早在 1997 年《刑法》大规模修订时,就单独设立妨害作证罪、伪证罪、包庇罪规制。
2012 年 3 月 14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证人保护条款,保障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杜绝被金钱胁迫、收买作虚假证言。吴某燕找人教王某儒编造虚假说辞去派出所翻供,完全符合妨害作证罪构成要件。
王某儒按照吴某燕教的虚假说辞到派出所重新做笔录,声称双方系自愿交往,民警针对关键细节反复讯问,前后供述矛盾、逻辑漏洞明显。
近些年最高法发布多起性侵典型案例,统一裁判标准:办理此类案件必须完整核实证据链,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口供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不能采信,王某儒临时编造的虚假陈述很快被警方识破。
案件侦查终结后,王某忠、林某杰除强奸罪外,还存在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加重情节,数罪并罚从重量刑;现场协助的两名男子构成强奸共同犯罪,一并追责。
吴某燕教唆被害人更改口供、居中贿买干扰侦查,触犯《刑法》第 307 条妨害作证罪,考虑到认罪认罚、无前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全部 32 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王某儒明知对方实施强奸犯罪,为获取赔偿刻意作虚假陈述掩盖罪行,触犯《刑法》第 310 条包庇罪,判处拘役 5 个月、缓刑 10 个月,其获取的 28 万元涉案赔偿款同样全部没收。
一桩本是受害人维权的报案,因贪心与不懂法层层叠加,最终受害人、中间人、施暴者全部身陷刑事处罚。
信源:网易新闻《两男子性侵后想 60 万私了,闺蜜私吞 20 万怂恿改口供!全员入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