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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民家中无人,阳台却突然起火,家具、装修都被烧坏,共计约33万元,业主将楼

深圳,居民家中无人,阳台却突然起火,家具、装修都被烧坏,共计约33万元,业主将楼上的业主、租户以及物管全部起诉。

经调查,事发时仅楼上18B房内有租户蒋某一人,有抽烟习惯且无法证明自己不在场。最终判决蒋某担责80%,赔19.3万,物管担责20%,赔4.8万。蒋某不服上诉,二审让他大失所望。

某小区居民大楼17B阳台突然燃起熊熊大火,现场浓烟滚滚,烈火从窗户和烟台窜出四五米高。

幸运的是家中没有人在场,但是造成了家具家电、被鞋衣服等物品,以及装修等重大损失,估计共约33万多元。

经调查认定,是高空掉落火种引燃了阳台上的可燃物,因此造成大火灾。

报警两天,民警一直未能找到纵火人,受害业主非常着急,一气之下将楼上的业主、租户以及小区物管一起起诉了。

经调查,事发时仅楼上18B房内有租户蒋某一人,又有抽烟习惯且无法证明自己不在场。有邻居积极反映,平常也发现B户型房子的区域有烟头落下。 物管虽有警示、摄像头,但巡查、消防管理均不到位,对业主多次反映的烟头抛物现象及隐患没有处置。

最终判决蒋某担责80%,赔19.3万,物管担责20%,赔4.8万。蒋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受害业主做的对吗?蒋某还有机会上诉吗?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本案中,火灾系由抛掷烟头引发,属于典型的高空抛物致害情形,非常适用本条款。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经联合调查下,将侵权人范围合理缩小至18B房,因为事发时仅有租户蒋某一人,而且蒋某有抽烟习惯、无法证明事发时自己不在场。

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蒋某为实际侵权人,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的过错责任原则,而非针对“加害人”不明情形下的补偿责任。这一认定逻辑是恰当的。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在本案中,经查明,物管虽设有警示标识和摄像头,但巡查、消防管理均不到位,对业主多次反映的烟头抛物隐患未予处置。 这构成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也正是据此,最终判决物管承担20%的按分责任,法律依据充分。

对于以蒋某为代表的侵权人,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也是认定蒋某承担主要责任的核心法律依据。

本案中,蒋某的行为和物管公司的管理疏漏,分别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典型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对于数人侵权的划分责任,《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判决蒋某担责80%、物管担责20%,正是依据这一原则,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对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大小,合理划分了责任比例。

对于财产损失的计算,《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中受害业主的损失经鉴定约为33万元,以此为基础计算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

从法律角度看,受害业主的诉讼策略是正确的,值得肯定。 值得提醒的是,该火灾若还蔓延至其他邻居造成损失,受害业主自身在阳台堆放杂物,也可能被认定存在一定过错,从而按比例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蒋某还能上诉吗?

不能“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意味着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再享有上诉权。但可申请再审,还有救济途径。

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那么,你对本次的事件如何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