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女子没结婚就生下一双儿女,和男友分分合合,最后分道扬镳,女儿归男方,儿子归女子,没想到,7岁儿子游泳意外溺亡,游泳馆赔了130万,前男友却突然跳出来要钱,指责女子没看好孩子有过错,要求130万全归自己,还把女子告上了法庭。女子坚决不同意,孩子生病病危时他都不看一眼,从小到大没给过一分抚养费,这赔偿款凭啥给他?这场离谱的纠纷,法院最终的判决让人始料未及。 2024年8月,邓女士捧着1305500元死亡赔偿金,眼泪都哭干了。 这是儿子小邓用命换来的钱,可她还没从丧子之痛中缓过神,一张法院传票就砸在了面前。 原告竟是小邓的亲生父亲罗某,可怜儿子7年人生里从未得到父爱,也没花过他一分抚养费、甚至孩子生病病危时都未曾露面。 儿子出事,他没有过分悲伤,反而振振有词地要求独占全部赔偿金。 理由是“邓女士没看好孩子,导致溺水,没资格分这笔钱”。 邓女士心力憔悴,原本再无交际的两个人,为了儿子赔偿金,闹上法庭,针锋相对。 时间拉回2015年,邓女士少不更事,在东莞打工时认识了罗某,两人在懵懂的年纪,没领证就同居了。 2016年9月,小邓出生,因为没领证,户口落在了邓女士家,就随了母姓,从此便由邓女士和她父母一手带大。 罗某就因为儿子随了母姓,一直耿耿于怀,甚至不喜欢这个孩子,为此邓女士没少生气,认为他不负责任。 奶粉、尿不湿、看病钱,全是邓女士一家扛着,罗某就像个甩手掌柜,就应明当爹,啥都不管。 连儿子当年病危住院、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时,他都没踏过医院大门一步。 罗某总说自己是货车司机,天天满世界跑,没时间,可他收入不少,从不往家拿钱,工资钱全扔在了赌桌上。 几年来,俩人分分合合,为了孩子,日子勉强维持。 2021年女儿小罗出生后,邓女士以为,这下儿女双全,日子会安稳些。 没想到罗某带走了女儿,户口也落在自己名下,对小邓更是愈发冷淡。 2022年两人彻底分手,一直没领证,也不用离婚,女儿归罗某,儿子的抚养权归邓女士,没有共同财产可分,倒也干净利索。 罗某便彻底断了和小邓的联系,邓女士牵挂女儿,但也没办法,自己没能力扶养两个孩子,为了弥补亏欠,她把儿子从老家接到身边。 孩子渐渐长大,邓女士想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给孩子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后来搬到顺德打工,罗某也没主动问过一句儿子的近况。 2024年暑假,邓女士满心欢喜地带小邓去游泳馆,想让孩子多些快乐体验,却不料意外降临。 小邓溺水身亡后,游泳馆赔偿的130万余元,成了罗某眼中的“肥肉”。 庭审时,他甚至狡辩:是她家硬要孩子姓邓,我才不管他的! 可法律从不偏袒缺席的亲情。法院查明,子女随父姓或母姓是法律赋予的自由,无论姓氏如何,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都不能免除。 罗某有稳定收入却沉迷赌博,对小邓在物质上未尽抚养之责,情感上未尽陪伴,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他与小邓仅存血缘关系,却从未履行过父亲应尽的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小邓作为罗某与邓女士的非婚生子女,其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罗某不能以“非婚生”或“随母姓”为由,免除对小邓的抚养义务。 法院查明,罗某在儿子活着的时候,从来不管不问,现在看有130万赔偿款,脑袋削个尖要钱。 罗某提出邓女士没有照顾好儿子,死亡赔偿金的全部都应该归他所有,纯属无稽之谈。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慰藉与财产损失补偿,并非死者遗产。 罗某作为小邓的生父,属于近亲属范畴,具备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 法院综合考虑,近亲属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以及对死者的抚养、照顾贡献等因素。 邓女士独自承担小邓的抚养、教育、医疗等全部费用,与小邓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抚养责任,赔偿款应占80%份额。 罗某未履行父亲应尽责任,只是血缘关系的存在,法院最终判定罗某仅分得20%赔偿款。也就是邓女士支付给罗某25万元。 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罗某太自私凉薄,孩子活了七年,他不管不问,一分抚养费没给,病危时都不露面,眼里只有赌博,根本没尽过父亲的责任。 孩子没了,他半点不难过,满脑子就盯着赔偿款,拿孩子随母姓推脱责任,还怪母亲没看好孩子,全是算计,没一点父爱和良知。 死亡赔偿金该多分给养孩子、陪孩子的人。邓女士独自养大孩子,丧子已经够痛,还被前夫抢赔偿款。 法院判决公道,保护了邓女士的权益,血缘不算啥,没让不负责任的罗某占便宜,这判决既公正又解气。 对此,你怎么看呢?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