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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昆明创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昆明创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合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