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安全谁来管理?
房屋使用过程中
禁止哪些危及安全的行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谁?
…………
12月1日起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正式施行

《条例》共包括总则、安全责任主体、安全防范、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部分。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条例》提出,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实施下列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加大楼(屋)面荷载;等等。
《条例》明确,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以及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加大楼(屋)面荷载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指出,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利用自建房从事民宿、养老服务、教育等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鉴定报告应当确定该自建房的合理使用年限。未按照规定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或者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出租给他人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