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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发现自己用的保温杯有疑似男性体液,于是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调取

浙江杭州,女子发现自己用的保温杯有疑似男性体液,于是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调取监控后报警。民警确定嫌疑人后再三要求,不得提前告诉嫌疑人。谁知当晚嫌疑人的领导就给女子打电话,要求女子撤案。遭到女子拒绝后,嫌疑人主动投案。事后,虽然嫌疑人受到处罚,可女子认为受到了伤害,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赔偿17060元。未果后女子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深圳新闻网)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女子于2011年入职某公司,任工程服务岗。 与女子在同一间办公室内还有几名同事,平时他们相处的还算融洽,结果后面发生的一件事,直接震碎了女子的三观。 2014年5月5日这一天,女子回到自己的位置上刚坐下,正准备拿起杯子去接水,突然闻到一股特别奇怪的味道。 女子还以为是自己的杯子脏了,于是便准备将杯子清理干净。 结果拿起来一看,发现杯子里竟有白色的液体。 女子又不是一个小姑娘,只看了一眼就断定这个不明液体是什么,于是连忙向公司领导报告。 在公司里竟然出了这种事情,这让公司领导感到面子上有些管不住,于是调取了当天的监控并打电话报警,请求派出所协助调查。 民警赶到现场之后,通过监控很快便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不过由于当时张某并不在现场,民警再三要求,一定不能提前将这件事告诉张某,届时民警会直接对张某进行审问。 谁知在当天晚上,女子便接到了张某饿直属领导的电话。 对方称,自己已经和张某进行了沟通,张某也表示自己错了,希望女子能够撤案。 女子没有任何犹豫,便拒绝了对方的要求。 次日张某主动向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过程。 在事发当天,张某趁着办公室里没有人,先后三次将体液放置于女子的保温杯中,从而获得精神满足。 随后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系寻衅滋事,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处罚结果出来之后,女子认为这样的处罚实在太轻了,而且自己受到了张某以及公司的双重精神伤害。 而且经过这段事之后,女子的精神状态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已经无法正常在原公司工作。 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女子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不过要求公司承担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7060元。 公司同意与女子解除劳动合同,不过拒绝进行任何的赔偿。 多次沟通无果后女子先是向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未果后又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公司无法进行预料以及有效的控制。 在事情发生之后,公司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故法院认为,关于女子的以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要求公司进行赔偿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驳回女子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评论列表

戈戈住金边
戈戈住金边 653
2025-11-21 05:19
请注意文章的重点部分,在案件发生后公安人员到场掌握基本案情后,要求所有人员不得告知嫌疑人。然而嫌疑人的直接领导却和嫌疑人勾通,这样后果性质全变,对嫌疑人的处罚变得相应轻微。这是公司领导的违规,公司领导应该给予赔偿。

用户16xxx35 回复 11-21 12:46
当然有区别了,已经有证据了,第二天可以直接找他了,就不存在自首情节了。现在是有人通知他警方已经有证据了,他当然自首了。

牛欢熊乐 回复 11-21 06:19
[赞]

红桃K
红桃K 280
2025-11-21 08:06
案发了还叫主动自首奇葩[打脸]还泄露案情有串拱嫌疑。

山风曰岚 回复 11-21 21:46
你说的这些叫推测,事实就是公司没有按警方的要求处理。

15xxx92 回复 山风曰岚 11-22 00:15
查到警察要求普通人保密的范围是,仅适用于可能妨碍侦查或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如串供、毁灭证据等)‌

可爱到膨胀
可爱到膨胀 114
2025-11-21 08:39
这种事评论区居然有人轻飘飘的就揭过 敢情不是发生在身上无所谓是吧。

用户80xxx45 回复 11-21 12:43
觉得恶心只能自行处理,处罚不够自行诉讼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自己到处宣扬给自己造成重大的心里压力,法律不会承认这种自行扩大的影响。

青帝灵感仰 回复 11-21 14:29
哈哈哈

流年似水
流年似水 105
2025-11-21 08:00
超级变态!

用户18xxx88 回复 11-21 13:59
给他滴几滴*血🩸

黑社会在几层 回复 用户18xxx88 11-22 10:47
根本不用辞职就是用这个甩回去几次就行了,也去投案自首

用户10xxx50
用户10xxx50 66
2025-11-21 07:04
嫌疑人是骨干岗位,相比女的能力强,能挽留人才就尽力

小新 回复 11-21 08:11
那放你杯子里

戈戈住金边 回复 小新 11-21 08:21
心术不正之人留着何用?领导是不要跟着擦屁股?

路漫漫任我行
路漫漫任我行 53
2025-11-21 09:02
这事公司无则,坏就坏在小张身上。给小张带来了精神上的严重伤害,并导致小张无脸再在公司上班提出辞职。所以应有小张赔偿被害人10万元精神,辞职带来的损失费。

圆桌骑士 回复 11-21 09:53
怎么可能无责,打电话给女子,要求其撤诉,这明显参与进去了

路漫漫任我行 回复 圆桌骑士 11-21 21:16
这种龌龊事怎么可能跟公司有关系,公司打电话给女子也是想大事化小,一没违法,二给女子也没造成损失。还有可能是小张求领导给女子说情。

不知不觉徐竹福
不知不觉徐竹福 43
2025-11-21 10:13
事实证明公司领导人品也是极差的人种
脱贫致富
脱贫致富 42
2025-11-21 07:14
为什么不向张某索赔反而向公司索赔,这不是搞错目标了吗

雨夜 回复 11-21 21:39
规劝犯法人员投案自首。

稚郁 回复 雨夜 11-22 08:37
这能和规劝沾边

用户16xxx63
用户16xxx63 38
2025-11-21 07:01
做出如此肮脏龌龊之事,竟然不用负任何责任,甚至连道德遣责都没有,至少要赔保温杯,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毕竟这事真的太恶心了!!!
lpr3876
lpr3876 36
2025-11-21 06:58
又一个死不要脸,十几年前的事又开始翻出来。

游客 100xxx86 回复 11-21 16:16
原来你就是体液提供者啊,揭你短了?哈哈

张帅明 遥远 回复 11-22 00:20
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再过五十年都可以拿出来做参考,碍着你了?

苔痕上阶绿
苔痕上阶绿 35
2025-11-21 07:23
这是在公司发生的,为什么是个人行为?难道在公司里发生的意外也是个人行为?

灰色的落寞 回复 半月方塘 11-21 14:40
公司领导不给罪犯通风报信呢?能算自首吗?不就是公司领导和罪犯串通一气吗

半月方塘 回复 11-21 08:36
车祸也是高速的责任?失窃也是商场的责任?

高歌
高歌 30
2025-11-21 09:36
扯淡,警察在监控里已经断定了嫌疑人,为啥不立即带走嫌疑人调查,还嘱咐公司领导不得告诉嫌疑人?虽然嫌疑人不在,不会等他吗?不论嫌疑人还是公司都得对女子进行赔偿 !
因此而止
因此而止 25
2025-11-21 09:59
哪家公司?违法向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人应该严厉处理!
极品
极品 25
2025-11-21 07:46
难道不液化,可能是口痰。

落幕 回复 11-21 12:39
你是不是对监控有什么误解?

用户57xxx91 回复 11-21 14:58
那大家多往你杯子里吐点老痰怎么样?

绒绒
绒绒 17
2025-11-21 07:21
女子应该说身体不适,怀疑以前也被投毒过,要求去医院检查,然后各种检查都上一遍,先赚一个免费体检,在查出抑郁症,要求赔偿,这样还能拿点。最后像这种追求精神愉悦的,只给他罚这一点,他一点也不会怕,以后估计会犯罪升级
路过
路过 16
2025-11-21 10:49
这样的人公司还保,不是业务能力特别出众,就是有领导把柄,而且还有脸在公司待下去,绝对是厚颜无耻之辈。
快乐的狼
快乐的狼 14
2025-11-21 16:26
不用赔的,用那个杯,倒上一部分水,不能多,让嫌疑人当众喝下去,那多爽
用户53xxx71
用户53xxx71 13
2025-11-21 15:12
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什么罪?

用户72xxx65 回复 11-21 16:19
这本来也就是个治安案件算不上犯罪,你说什么犯罪嫌疑人?

用户11xxx08
用户11xxx08 13
2025-11-21 10:5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公司无法进行预料以及有效的控制。 那它喵要这11条有个屁用
踏雪寻云
踏雪寻云 13
2025-11-21 19:44
这男的我觉得应该判猥亵罪更准确,而不是寻衅滋事罪。公司领导在知道公安机关要求不得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私下向嫌疑人通风报信,要么是包庇罪,要么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季风
季风 12
2025-11-21 08:45
变态、孬心眼、坏种、龌龊、心理阴暗,公司应该开除他,再给他行政和经济处罚。不然,他死不改悔,说不定又孬心复发,再去恶心他人。
你好
你好 11
2025-11-21 17:00
不懂就问,不明液体究竟是啥?
用户10xxx99
用户10xxx99 10
2025-11-21 17:17
受害方要求维权 应该支持 单位也应给予支持 法院判罚并无不当 单位领导可安慰性道歉 因为精神受伤害了
用户10xxx89
用户10xxx89 10
2025-11-21 22:47
小事?!这么变态,会让人恶心一辈子
天使之泪
天使之泪 9
2025-11-21 22:30
把案件方向变一下不明物质变成故意性质投毒,领导教唆两人同伙作案,或者现阶段流行的性骚扰单位用人不明等多种变向总有一种把单位搞黄的
用户11xxx28
用户11xxx28 8
2025-11-21 08:35
应该罚他们钱!要不然还会做恶!
15xxx92
15xxx92 8
2025-11-21 16:20
领导不是让嫌疑人潜逃,而是劝他投案自首,属于善意提醒。办案人员要求保密,预计也是怕嫌疑人潜逃,而不是害怕嫌疑人投案自首,哪有可能警察害怕嫌疑人投案自首的?所以领导没什么错,只是受害人出于报复心理觉得处罚太轻,但是这个报复心理本身就有问题,我们是按照法律执行,不是按照你的报复心理执行。对方应该承担应得的处罚,不能多也不能少。
zzfcxr
zzfcxr 8
2025-11-21 09:48
告上法庭,就知道结局了
孙权
孙权 7
2025-11-21 10:48
吐痰鼻涕放进女人杯子里太不文明并且易传染病
真心汉子
真心汉子 6
2025-11-22 16:56
个人行为让公司赔肯定不合理,只是张某上级通风报信有可能造成风险,因为张某有可能心理压力过大而报复杀害这女人,所以张某上级应该负有责任,是赔钱还是道歉就另说了
老李
老李 5
2025-11-21 08:25
歪风邪气的写作方法。自认为很抓人,啥玩意!
用户11xxx37
用户11xxx37 5
2025-11-21 13:13
球给他割半个……化学阉割……这不就是行了吧
台湾舰
台湾舰 5
2025-11-21 10:35
公司领导做的???
用户88xxx63
用户88xxx63 5
2025-11-21 09:10
这女的就是敲诈!运离这种渣女,满脑子都是赔偿?应送去缅北天天淘金!

JIE 回复 11-21 09:49
这三观也是够够的! 你爸妈知道么?

小yang 回复 11-22 12:18
你应该去缅北,广东没有你这么颠的

道法自然
道法自然 5
2025-11-22 05:55
弄点"红"酒让公司领导喝了
用户10xxx53
用户10xxx53 5
2025-11-22 09:37
别说警察掌握证据了,哪怕潜逃几十年,钱花光了,我在那,你们过来把我抓走吧,都算自首,设立自首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省警察办案时间,降低案件侦破成本
我本轻狂
我本轻狂 5
2025-11-21 11:32
这种事情就大胆承认,我就是看你不顺眼,给你杯子里加点料。你去报警吧! 这种事最多就是治安拘留,性骚扰都算不上。只要不是投毒,给别人杯子里来两口谈的事太多了!
猴年请叫我孙大圣剩胜
猴年请叫我孙大圣剩胜 4
2025-11-21 10:08
姐妹们合法怀孕就把路走窄了,小兄弟在职场上违法犯罪再多也不会把路走窄,知道以后该怎么做了吧?宁愿犯罪也不要怀孕[大笑][大笑][大笑]
用户88xxx59
用户88xxx59 4
2025-11-22 07:14
伤害不大,侮辱性极大,女的应该告民事赔偿,精神损失费
龙傲天的七舅老爷
龙傲天的七舅老爷 4
2025-11-22 09:17
西方国家这种事应该赔偿数量不小,但谁赔说不准
新一
新一 4
2025-11-22 10:25
这是投毒吧!艾滋乙肝梅毒……
菲般
菲般 4
2025-11-22 07:30
应该起诉张某领导,给嫌疑人通风报信。属于同伙
用户17xxx02
用户17xxx02 3
2025-11-21 07:02
公安?!
手持式喷筒
手持式喷筒 3
2025-11-21 12:16
性变态
用户93xxx06
用户93xxx06 3
2025-11-22 07:45
安全在哪?所以说不要太相信外国人说话!那里都有极端份子!
顺利
顺利 3
2025-11-22 09:22
这不应该是投毒罪吗?
难忘绥德
难忘绥德 2
2025-11-21 06:32
够矫情!

曹賊 回复 11-21 15:52
要不我弄点放你老婆杯子里,咋样,还矫情不

心贼 回复 曹賊 11-21 18:35
他习惯了,喜欢这调调所以说的无所谓

A  海
A 海 2
2025-11-21 14:49
经验丰富啊
拭目
拭目 2
2025-11-21 09:47
公司这种事情都不想声张,留肯定是不会留的,其他员工咋看
收破烂的老头儿会打羽毛球儿
收破烂的老头儿会打羽毛球儿 2
2025-11-21 13:40
公司领导包庇罪
予人玫瑰手有留香
予人玫瑰手有留香 2
2025-11-21 17:18
好法官
用户89xxx90
用户89xxx90 2
2025-11-21 12:16
昨晩的
傅唐火
傅唐火 2
2025-11-21 10:04
作的人,结局就该这样。
蜉蝣
蜉蝣 2
2025-11-21 11:00
故事会
用户12xxx26
用户12xxx26 2
2025-11-21 19:16
才要一万多?!开玩笑呢
雪在烧
雪在烧 2
2025-11-21 11:41
把做案工具毁掉就原谅他
hostblood
hostblood 2
2025-11-21 18:18
下次可能就投毒了,必须在源头掐灭罪恶
穷则兼济天下
穷则兼济天下 2
2025-11-21 11:17
应该找液主赔偿!
原乡人
原乡人 2
2025-11-21 15:11
要开除的是变态佬,精神有问题的说不准什么时候再来单大的,呵呵
耶路撒冷
耶路撒冷 2
2025-11-21 11:24
寻衅滋事?
大叔挺拽
大叔挺拽 2
2025-11-21 15:59
先给嫌疑人做体检,如果有艾滋或者传染病,那性质就不一样了
用户88xxx96
用户88xxx96 2
2025-11-21 09:35
公司倒霉了
昵称不能改
昵称不能改 2
2025-11-21 12:03
AI写作文,没有人的味!
☆荼靡℡
☆荼靡℡ 2
2025-11-21 14:25
把这公司爆出来呗,看看网络舆论的力量能不能搞垮一家公司
香烟抽寂寞
香烟抽寂寞 2
2025-11-21 11:15
向被告提出精神赔偿才对,找公司,感觉不太对
消防设施操作员
消防设施操作员 2
2025-11-21 10:37
表态严惩不贷
苍穹士
苍穹士 2
2025-11-21 11:25
什么公司啊,这种理亏的事情,1.7万都给不了吗?
用户10xxx25
用户10xxx25 2
2025-11-21 10:40
屁股决定脑子,谁是下一个?
pc2boy
pc2boy 2
2025-11-21 12:31
随便有人编,反正有人信。
天哥
天哥 2
2025-11-21 12:52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案件中的寻衅滋事,拘留时间起步就是五日,怎么可能拘留三天?瞎编。
用户12xxx84
用户12xxx84 2
2025-11-21 13:31
这是不是个顶缸的哦
狐狸的尾巴
狐狸的尾巴 2
2025-11-21 15:28
人才啊。。。
开心每一天
开心每一天 2
2025-11-21 16:53
哪里的事?哪里的人?
毕竟你看你们发的
毕竟你看你们发的 2
2025-11-21 16:05
投毒
柳暗花明
柳暗花明 2
2025-11-21 13:02
以后都没法喝水了,喝哪个都不放心啊!
Allies
Allies 2
2025-11-21 14:18
Ai编的,毫无法律常识
。。。
。。。 2
2025-11-21 15:31
这种行为就是变态杀手的前兆
用户10xxx16
用户10xxx16 2
2025-11-21 17:58
这是串供
用户17xxx72
用户17xxx72 2
2025-11-21 18:56
不能得理不饶人,放过公司吧
那些年
那些年 2
2025-11-21 18:29
和这种变态在一间公司上班其他员工小心点!
用户10xxx78
用户10xxx78 2
2025-11-22 05:04
一起变态
华美江山
华美江山 2
2025-11-22 14:23
2014年?十几年前的事,真的还是假的?想说明什么
呸呸呸呸呸胡说八道
呸呸呸呸呸胡说八道 2
2025-11-22 10:12
如果她喝了会怀孕吗?[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药丸][药丸][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
樟田人
樟田人 2
2025-11-22 17:25
张某太变态了。只拘留三天?天理难容!
浩瀚海
浩瀚海 2
2025-11-21 20:34
看样子这个女子也是见过世面的人知道这个液体是什么东西
王建平-奥普
王建平-奥普 2
2025-11-22 09:14
连续三次,肾遭不住啊
给我一个吻
给我一个吻 2
2025-11-22 10:01
这就是公司处理不当
y491
y491 2
2025-11-21 20:16
犯罪?哪款?什么都不懂,还提。
一剑客
一剑客 2
2025-11-22 13:05
编故事,
随机
随机 2
2025-11-22 13:28
公司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公安要求不得提前告知嫌疑人公司积极配合了?配合了嫌疑人,嫌疑人领导咋知道的呢?莫非是掐指一算?
七分醉
七分醉 2
2025-11-21 23:14
见多了
取消
取消 2
2025-11-21 21:19
胡求发[滑稽笑]
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
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 2
2025-11-21 09:30
那位尊敬的公司领导,按肇事逃逸规则,负这次事件的全责吧
天哥
天哥 2
2025-11-21 12:53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案件中的寻衅滋事,拘留时间起步就是五日,怎么可能拘留三天?瞎编。
小学生
小学生 1
2025-11-21 19:53
白捡的便宜,那可是大补啊!
xuf20
xuf20 1
2025-11-22 14:20
2014年的事不是古墓,也算是老坟了。
用户10xxx68
用户10xxx68 1
2025-11-22 05:33
不是不报,一报还一报,网报了不,那小子们,包括那头,注定要得到终生都报不完的回报了[扁嘴]
害虫
害虫 1
2025-11-22 06:23
她能尝出来杯子里是什么味道
泰狼
泰狼 1
2025-11-22 07:08
这女的不应该离职,给领导水杯里滴几滴血让他尝尝
山风曰岚
山风曰岚 1
2025-11-21 21:44
香港有个妨碍司法公正,就是针对这种狗公司行为,这边可以引进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