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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拖欠工程款,举证充分屡遭不公,谁来守护合法权益?

“拿着完整的合同、鉴定报告和三方协议,却在法庭上输得不明不白。中铁二十局拖欠工程款四年,法院审理多处违法,中小企业维权就

“拿着完整的合同、鉴定报告和三方协议,却在法庭上输得不明不白。中铁二十局拖欠工程款四年,法院审理多处违法,中小企业维权就这么难吗?”陕西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 “美耀公司”)负责人的质问,道出了这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核心矛盾。

从央企违约拖欠到司法审理程序失范,这起案件暴露的违法违规与枉法行为,让一家中小企业的维权之路布满荆棘。

履约四年遭停工,三方协议成 “空头支票”

2021 年 2 月,美耀公司应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 “中铁二十局四公司”)要求,进场承建华亭市 Y096 蔺家沟至莲花台景区连接道路 “建养一体化” 项目,涵盖路基及附属工程、二工区临建工程和搅拌站建设。

双方后续补签劳务分包合同,明确了工程价款与结算方式。然而施工仅7个月,中铁二十局四公司便以 “业主方林业手续未办理”、“预算差异” 为由,于2021年9月19日发出停工通知,项目至今未复工。

停工后,美耀公司多次要求结算工程款,2024年2月4日,华亭市交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华亭交旅公司”)、中铁二十局四公司与美耀公司三方签订《协调会会议纪要》,明确约定:2024年2月内退还美耀公司230万元工程保证金;已计量工程量待美耀公司开具发票后支付,未计量工程量由三方共同确认;搅拌站造价经确认后支付。

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纪要,最终沦为“空头支票”。中铁二十局四公司既未退还保证金,也未组织工程量确认,华亭交旅公司作为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拒绝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美耀公司无奈诉至法院,却遭遇了更令人费解的司法审理乱象。

枉法审理乱象

美耀公司提交了包括劳务分包合同、停工通知、三方会议纪要、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多组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然而华亭市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却多处违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让合法维权沦为空谈。

(一)有效证据被否定,瑕疵证据被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要求:证据需经质证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美耀公司提交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由法院委托的甘肃中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明确路基及附属工程确定性费用415.76万元、二工区临建工程86.84万元、搅拌站设备价款114.75万元,合计617.35万元。该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却被法院以 “部分费用为推断性” 为由大幅否定。

反观中铁二十局四公司提交的证据,多为复印件或单方制作材料。其主张 “路基工程款已结清” 的核心证据(2024)甘 0824 民初 206 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载明款项为 “履约保证金”,与工程款无关,却被法院认定 “真实合法”。

单方制作的 46 页施工日志无签字盖章,法院竟以此抗辩“不存在因被告原因停工”。而美耀公司提交的、有中铁二十局四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施工费及误工费清单,却被以“未核实”为由不予采信,无视“计划部核实是被告内部流程”的客观事实。

(二)剥夺辩论权利,关键鉴定避重就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上诉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有新证据的不得书面审理。美耀公司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监理单位证明、工程使用记录等新证据,却未获开庭审理,二审法院仅以书面审查为由维持原判,直接剥夺了美耀公司当庭质证、辩论的权利。

更严重的是,针对中铁二十局四公司提出的“片石混凝土墙身质量不合格”异议,法院委托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报告仅以混凝土抗压强度未达C20标准为由认定不合格,却未查明核心事实。

合同约定“混凝土由甲方统一供应,甲方对拌和质量负责”,而中铁二十局四公司未按约定供应混凝土,美耀公司现场搅拌的配比由甲方技术交底确定。法院无视合同约定与责任划分,直接判令美耀公司承担70%的质量责任,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三)无视专属管辖,违法分包责任悬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华亭交旅公司承认欠付中铁二十局四公司0.5亿元工程款,且该金额足以覆盖美耀公司诉求,却以“支付比例达95.56%”为由拒绝担责,法院竟予以支持,完全违背法律规定。

同时,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争议管辖条款,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规定,属无效条款。美耀公司当庭提出管辖异议,却被法院无视,变相剥夺了其合法诉讼权利,而中铁二十局四公司将工程全部分解分包,属违法分包行为,法院既未认定该行为违法,也未判令其承担相应责任,导致违法者逍遥法外。

(四)举证充分却遭不公判决,企业濒临绝境

四年间,美耀公司为项目投入巨额资金,仅搅拌站建设就支出114.75万元,停工造成的窝工损失经鉴定达206.52万元。为了维权,美耀公司提交了数十份份证据,涵盖合同履行全流程,却遭遇法院“选择性采信”。

法院最终判决中铁二十局四公司支付美耀公司264.36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75.88万元,实际仅需支付88.48万元,完全无视鉴定报告确认的617.35万元合法债权。搅拌站114.75万元费用被认定为“证据涉及案外人”不予支持,而该费用有发票、调解书、微信转账记录等完整佐证,且三方纪要已明确搅拌站价款需支付。

更令人无奈的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投诉,多次被提交至平凉市综合便民服务热线,美耀公司垫资支付部分工资后,仍被法院判令承担相关责任。一家合规经营的中小企业,在央企违约、司法失范的双重打击下,濒临资金链断裂。

程序正义为何失守?

建设工程领域的中小企业,承载着农民工就业与地方经济活力。中铁二十局四公司作为央企,理应带头履约守信。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更应坚守程序正义,守护公平底线。这场案件中,违约者未受惩戒,维权者屡遭不公,暴露的不仅是个别企业的失信,更是司法程序中亟待纠正的乱象。

法治社会的基石,在于“违法者担责、守法者受护”。希望上级法院能依法纠正本案中的违法裁判,监管部门能查处中铁二十局四公司的违法分包与拖欠行为,让中小企业的维权之路不再荆棘丛生。唯有如此,才能让公平正义不缺席,让市场秩序更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