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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把吸毒人员妖魔化?

吸毒的原因有千千万,但是以我一个局外人看来,吸毒人员的共性大概有下面几种。一是耐不住寂寞。因为耐不住寂寞,所以要混圈子,

吸毒的原因有千千万,但是以我一个局外人看来,吸毒人员的共性大概有下面几种。

一是耐不住寂寞。因为耐不住寂寞,所以要混圈子,交朋友,以致遇人不淑、交友不慎,被动地染上了毒瘾。如果一个人自恋到孤芳自赏、自得其乐、用李敖的话来说能够“孤笑”的境界,ta就很难被坏朋友拉下水。

二是意志力薄弱,一遇到人生变故,重大挫折,就一蹶不振,心如灯灭,颓唐堕落,自甘沉沦。这样就容易被一些醉生梦死的生活方式俘虏,要么酗酒,今朝有酒今朝醉,要么就被居心不良的人趁虚而入,或者是同样醉生梦死的人感染,沾染上了毒品,以致不能自拔。

三是被胜利冲昏了头脑。属于这种情况的大多是社会上所谓的成功人士,他们自我感觉是人上人,想用一般人不敢尝试的放浪形骸的行尸走肉的生活方式证明自己可以为所欲为,不需要过普通人那种朝九晚五、天天忙得不成人形的牛马日子。

前两种染上毒瘾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主要原因在自身,没有修炼到武松要求潘金莲洁身自好的境界——“篱牢犬不入”。后一种情况更是责任在自己,放纵了自己心底的“恶之花”生长,怨不得任何人。

除了这三种染上毒瘾的情况外,还有一种发生在少不更事的青少年身上。这是最让人痛心的一种情况,就不多说了。

由上可知,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沾染上毒瘾,最大的受害者还是吸毒者本身。他们如果迷途知返,主动接受戒毒治疗,而且戒毒成功之后不被外界排斥,身边的亲友依然接纳他们重启人生,那么他们还有活路;如果他们始终不被外界原谅、接纳,始终戒不掉毒瘾,那么等待他们的必然是毁灭之路——要么为了在家产败光之后,抵抗毒瘾发作,去出卖身体或偷盗抢,一次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次次接受法律惩罚,生不如死地熬日子;要么就是被毒品折磨得像鬼一样,形容枯槁,奄奄一息,最终不是死于毒品过量,就是万念俱灰,自行了断。

总之,吸毒人员是受害者,是需要被挽救的对象,他们不是十恶不赦的青面獠牙的魔鬼。

但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吸毒人员(主要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演艺人员)成了媒体舆论争相挞伐的对象。尤其让人熟悉的一幕是:只要有人在舆论上表示出对吸毒人员同情的只言片语,比如认为应该给曾经吸过毒但是后来已经戒毒成功的演艺人员一个重操旧业的机会,就会有人理直气壮地反对——“给他们机会,谁给那些牺牲了的缉毒警察机会?!”

这种貌似大义凛然同时煽动人同仇敌忾的反对理由很能赢得一些热血网友的强烈认同。但是,实话实说,这种反对理由在逻辑上根本不成立。

就事论事,依法治国,吸毒行为只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属于犯罪。

吸毒人员不是罪犯,热血网友怎么可以带节奏涉嫌诬陷他们必须对牺牲的缉毒警察承担责任呢?要是吸毒人员应该承担责任,人民检察院难道不知道对他们提起公诉吗?还用得着热血网友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吗?

所以这种看似理直气壮的反对,实际上纯属拉大旗做虎皮、罗织攀诬。这里我也没有兴趣(义务)指出这种反对理由在逻辑上不成立的地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热血网友认为吸毒人员应该为缉毒警察的牺牲承担责任,那么请热血网友举证,更建议热血网友投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缮法律,写上吸毒人员应该如何承担对缉毒警察牺牲的责任。

如果不能举证,承认吸毒只是违法,承认吸毒人员不是罪犯,那么就请尊重法律,尊重从202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实事求是,利国利民。是什么,就说什么,不要让自己所认为的疾恶如仇、爱憎分明遮蔽了双眼,固化了偏见。毒品是魔鬼,但吸毒人员不是,他们也是魔鬼的侵害对象,需要被治疗,被挽救,需要活路,而不是死路。